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9日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涉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执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一)关于中央财政贴息的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含省财政直管县)。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省两部门审核。省级按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
(二)关于省级财政贴息的申请
1.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2.省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含省财政直管县)。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两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再由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3.省财政参照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利率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 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一)补偿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二)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三)补偿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
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3.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补偿程序
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初审。
3.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省财金集团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5.省财金集团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三、关于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切实保障缓缴期间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资金调拨效率,综合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求、全省基金可用结余数额、到期定期存款归集情况和各地养老金发放时间等因素,按月分批拨付当月支付费用,全力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四、关于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运营补贴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相关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各市可参照省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五、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六、关于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返还,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将稳岗返还补贴资金拨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申请企业。
七、关于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市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