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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的通知
2021-11-08 09:54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   (点击: )

鲁金监发〔2021〕6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我们修订了《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

2013年以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挂牌及相关规范工作进一步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4号),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上市挂牌和定向发行等政策规定。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可按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等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按规定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为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我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确认范围

按照《证券法》《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及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规定,历史上曾存有一定问题,需要规范确认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公开募集公司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向募集公司

1.根据原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1992年5月15日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1993年4月3日至7月1日,违规成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原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1日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4.1996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依法进行重新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四)股份未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的200人公司。

(五)其他需要省政府确认的200人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二、规范要求

200人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规范确认函的,其股权形成及公司运作的合规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1.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要求及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2.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3.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4.200人公司应说明股权结构及其合规性,并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5.200人公司应说明历史沿革及其合规性,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及其关联关系、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股份形成、股份转让及其他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达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承担相关后果作出承诺,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4.确权。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5.股份托管。股份应委托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并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专门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或其它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现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实际情况,我省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产权登记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承担。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200人公司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应当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相关要求规范,以便为今后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基础。

三、确认程序

200人公司申请省政府出具规范确认函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200人公司首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引的规定,自行规范整改,达到规范确认的要求。

(二)律师、会计师、券商、股权托管机构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书或专项说明。

律师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设立、股权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公司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情况,股权质押或其他争议情况,股权规范情况,股权现状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书主要是对公司出资出具专项复核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设立及历次增资的出资复核情况及验证结论等。

券商对发行上市、挂牌的工作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的合规性说明,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规范等情况作出的合规性说明等。

股份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证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股份托管时间、应托管股份数量、实际托管数量、托管完成时间,未托管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等。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规范确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关于公司股份发行、批准、托管、规范过程的情况及合规性说明;股份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股份进行过清理的,说明相关清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明确承诺承担相应管理或处置责任;对公司提请确认申请的初步审核意见等。

(四)上报文件。200人公司向省政府申请确认股权规范文件上报材料清单如下: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报告书;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承诺书;

4.设立、历次增资、历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6.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书;

7.券商工作报告书;

8.股份托管机构出具的公司股份集中托管情况书;

9.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的申请文件;

10.公司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应提交的相关批准文件;

11.其他需要的文件、说明书。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指引自2021 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8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中国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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