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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6 09:58     (点击: )

鲁金监发〔2021〕5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编制,实行编号终身制。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业务范围;

(五)经营区域;

(六)营业地址;

(七)许可证编号;

(八)有效期限;

(九)发证机关及公章;

(十)颁发日期。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相关行政权力被委托单位审批(备案)后颁发、换发、注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领取,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认真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退出行业、注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以下简称“逐级”)收回行政许可文件和经营许可证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依法注销。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记载内容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履行好相关监管和服务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旧证作废,依法申请领取新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换发新证,并将旧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应当被注销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一)小额贷款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销毁登记备案制度。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按规定归档,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号)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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