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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激励市管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3-17 09:08   市国资委   (点击: )

各市管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支持鼓励市管企业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如下措施。

一、市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 2020 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二、将市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 2020 年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三、对因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减收、免收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四、市管企业因疫情防控,对当期效益影响较大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五、市管企业经批准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影响当期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六、对市管企业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七、市管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八、市管企业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紧缺药品物资,相关加价费用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九、市管企业在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方面的研发支出,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倍予以考虑。

十、市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临沂市国资委  

202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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