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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0-03-23 10:21   市税务局   (点击: )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时间:自202031日至5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  812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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