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暂不列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及时做出移出决定;对因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即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暂不进行实地核查。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政策时间: 2月17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玉刚 597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