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
优惠内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纳入违约行为,不收取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付土地价款,疫情解除后及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 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沈庆国 8729070
主办: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北京路8号 邮编:276000
业务咨询电话:0539-2032100 邮箱:lysxzspfwj@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电话:0539-8770722 监督投诉邮箱:xzspfwjjdkhk@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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