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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2020-03-23 14:56   市发改委   (点击: )

享受主体: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优惠内容:自 2020 2 1 日起至 6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政策时间:自 2020 2 1 日起至 6 30 日止。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山东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黄相忠  872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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