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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担保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8-19 15:52     (点击: )

临担发〔2021〕47号

集团各部室,各所属公司:

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同时提高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集团董事会通过,对现行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本次调整原则

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一)银担二八分险的,设置代偿上限的批量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1%执行,不设置代偿上限的批量融资担保业务和非批量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1.5%执行。

(二)非银担二八分险的,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2%执行。其中,单户2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1.8%执行;单户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1.9%执行。

(三)非银担二八分险的,单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2.2%执行。

(四)非银担二八分险的,单户2000万元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年化2.4%执行。

(五)国有平台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和扶贫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不享受担保收费优惠。

(六)疫情期间融资担保业务收费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七)特殊担保业务收费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八)创业创新分公司不按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相应调整。

(九)以上单户包含关联企业。

(十)以上“三农”认定以实际经营行业为准,不以工商注册地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担保收费标准的通知》(临担保〔2019〕26号)、《关于调整担保收费标准的通知》(临担保〔2020〕86号)和《关于停止执行疫情期间担保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临担发〔2021〕4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临沂市担保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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