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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21-01-19 15:56     (点击: )

临政办字〔202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8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规定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内,“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元降为零”,“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于2021年1月4日到期。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明确相关征收政策。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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