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
【优惠内容】疫情流行期间,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对县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政策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财社〔2020〕1号)、《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函〔2020〕6号)
解读人:刘建伟 联系电话:811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