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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2020-03-03 16:57   市财政局   (点击: )

【享受主体】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



解读人:刘建伟    联系电话:81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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