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部门政策
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2020-03-03 16:57     (点击: )

【享受主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11日至202212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解读人:刘自娟  联系电话:8116715

 

关闭窗口

主办: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北京路8号 邮编:276000

业务咨询电话:0539-2032100 邮箱:lysxzspfwj@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电话:0539-8770722 监督投诉邮箱:xzspfwjjdkhk@ly.shandong.cn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18056672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70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43 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