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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