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
【优惠内容】
(1)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继续按鲁牧计财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办理。
(2)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对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贴息利率及拨付时间。养殖、屠宰企业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各地逐级报送省级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贴息资金于2020年2月底前,由各县拨付至贷款主体。
(4)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贴息工作按如下要求执行:
①贴息对象。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②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
解读人:蒋萍 联系电话:811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