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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
2020-03-03 17:21   市财政局   (点击: )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


【优惠内容】

1)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201981日至201912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以及201971日至201912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继续按鲁牧计财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办理。

2)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对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201881日至20191231日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贴息利率及拨付时间。养殖、屠宰企业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各地逐级报送省级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贴息资金于20202月底前,由各县拨付至贷款主体。

4)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1231日。2020年贴息工作按如下要求执行:

贴息对象。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予贴息。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



    解读人:蒋萍   联系电话:811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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