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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机构税收优惠
2020-03-03 17:21   市税务局   (点击: )

【享受主体】疾病控制机构

【优惠内容】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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