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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2020-03-03 17:32   市税务局   (点击: )

【享受主体】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人员

 

【优惠内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联络员:高瑜  电话:812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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