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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020-03-03 17:33   市税务局   (点击: )

【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联络员:高瑜     电话:812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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