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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03-03 17:33   市税务局   (点击: )

【享受主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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