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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