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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03-03 17:40     (点击: )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联络员:高瑜     电话:812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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