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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020-03-03 17:45   市税务局   (点击: )

【享受主体】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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