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我市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2日起,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医保生育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险费用。
政策时间:自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
落实单位及科室: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与关系转移组
政策落实(解读)联系人及电话:韩永峰 8600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