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1)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2)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的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优惠内容】
(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按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
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8105120、805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