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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消毒剂紧急上市政策
2020-03-05 14:54   市行政审批局   (点击: )

【享受主体】消毒剂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一、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二、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三、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

 

解读人:宋寒冰    联系电话:877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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