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联系方式:市社保处基金征缴科 86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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