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生猪养殖企业(户)。
【优惠内容】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Ⅲ、Ⅳ级保护林地的宜林地,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省厅将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0〕1号)
解读人:杨萍 联系电话:877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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