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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手续豁免或宽限
2020-03-05 15:37   市行政审批局   (点击: )

【享受主体】各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胡1个月内提交。

 

【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解读人:李论    联系电话:87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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