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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政策
| ·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2020/03/03 | ||
| ·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 2020/03/03 | ||
| ·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2020/03/03 | ||
| · |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 2020/03/03 | ||
| ·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2020/03/03 | ||
| ·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0/03/03 | ||
| · | 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2020/03/03 | ||
| ·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20/03/03 | ||
| ·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20/03/03 | ||
| · | 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2020/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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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4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