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工作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对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诊疗新业态迅速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需要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申请人注意的是,新《办法》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一是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是规定动物诊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并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三是规定动物医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四是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办法还明确规定,除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同时,《办法》在强化诊疗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规范了病历类型、记载内容和处方笺的格式、保存要求。
下步工作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加强新《办法》的学习研究,做好对县区相关审批工作的指导工作。在正式实施后,立即按照新办法要求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畅通网上办理渠道,加强流程改革创新,让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申请人切实享受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