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审服发〔2023〕46号
关于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是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行三年多来,对临沂市食品经营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提升改革质量,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食品经营者加强管理,在提供高效审批服务同时,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现对我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进行完善,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申请人自查制度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证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申办许可前认真阅读《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制自查表》进行逐项自查,确定已符合许可条件后提交申请。申请时,需要将《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及经营场所的外景照片上传至申报系统。
二、明确许可材料审查要求
受理窗口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着重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提交经营布局图、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外景照片。
三、推行云踏勘审批模式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通过“爱山东”微信小程序“临沂市云踏勘模块”,对申请人申报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进行在线核查,并将核查录像或照片留存“临沂市云踏勘模块”。经核查,发现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承诺情况不一致的,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办理资格,转为现场全面核查。
四、落实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对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将其许可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五、完善退出和惩戒机制
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审管衔接工作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论反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撤销许可。相关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0〕2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3.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4.“临沂市云踏勘模块”操作手册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