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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1-04 17:40     (点击: )

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自2019年11月11日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不再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

二、推行银行保函

对交易系统进行升级,增加投标担保使用电子担保保函功能,为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担保保函提供便利,电子保函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担保保函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保障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需按照交易过程电子化的要求,将保证金收取、退还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以便于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和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完善交易系统功能,向有关金融机构开放系统接口,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及收退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等提供系统技术支持。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1月4日

 

附件【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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