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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二)——人员篇
2020-04-27 14:45     (点击: )

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推行“阳光”审批,我局梳理了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提出的问题,集中解答如下,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新标准要求为准。

    1.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2.疫情爆发期间承诺7月份缴纳社保,现在是否可以提前缴纳?

   答:可以,人社部门已开通社保缴纳通道,且配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提前缴纳视为履行承诺。

    3.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5.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是否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答: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从业人员,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4)《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5)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6.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7.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8.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即可申报。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9.如何考核企业技术工人?

    答: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章程及其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10.哪些技术工人证书为有效证书?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但不得要求企业和人员重复认证、重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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