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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三)——业绩篇
2020-04-30 18:19     (点击: )

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推行“阳光”审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梳理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集中解答如下,如有政策变动,以新标准为准。

 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2.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3.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

 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4.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5.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6.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作为单体建筑面积指标申报代表工程业绩。

 7.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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