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都是排污许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屠宰量达不到重点及简化管理要求的屠宰企业和名录中未提及的动物屠宰(如:兔类屠宰及加工)均属于“其他”,仅需按照登记管理申请排污许可,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详见附录1)
特此说明。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2月2日
附录1:
序号 |
行业类别 |
代码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13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135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注: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 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