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3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44号),现就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关于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37号)。
二、征收范围
在兰山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内,向城镇公共管网排放污水、废水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37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
五、征收计量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征收程序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20位缴款码,向缴费义务人出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义务人通过线上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者线下缴费窗口完成缴费。
七、法律责任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联系方式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区G37号窗口
电话:87708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