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靳海燕:
临沂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局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临沂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提盐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421nbe,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为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TYTYA1C)编制主持人为靳海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1243510120141,信用编号:BH034985)。我局在《报告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失信行为:
一、建设项目类别判定错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建设项目类别应为47-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估算模型预测结果与最终评价等级无法对应。
三、降低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类别应为Ⅰ类。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20日临沂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我局拟对你单位(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靳海燕)作出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告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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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