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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对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靳海燕作出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处理决定书
2021-02-23 15:00     (点击: )

临审服投资许字〔2021〕23005号

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靳海燕:

临沂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局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临沂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提盐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421nbe,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为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TYTYA1C)编制主持人为靳海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1243510120141,信用编号:BH034985)。我局在《报告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失信行为:

1.建设项目类别判定错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建设项目类别应为47-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估算模型预测结果与最终评价等级无法对应。

3.降低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类别应为Ⅰ类。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20日临沂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证。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对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靳海燕作出了《关于对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靳海燕作出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处理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失信事实、通报批评和失信计分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期限内未收到你们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我局对你单位(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靳海燕)作出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处理。

你单位(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靳海燕)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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