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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取消!
2021-04-30 09:38     (点击: )


2021年4月15日起,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于近日下发了《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做好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鲁粮办发〔2021〕11号),对下一步我省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通知精神,我局及时对相关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并于2021年4月15日起停止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取消后,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粮食收购企业今后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我省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修订《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下一步将以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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