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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调整
2021-03-30 11:47     (点击: )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自3月24日起,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已经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办理。

审批权限调整后,权力进一步下沉,方便了办事企业和群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市级承接办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县级承接办理工作的指导帮助。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规定进行审批,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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