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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又有新变化
2021-01-28 16:08     (点击: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卫健委近期下发《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深入推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

一是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由卫生健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出具,全部交由社会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二是取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下步,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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