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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有林场占用林地许可办事程序进一步优化
2020-10-28 10:42     (点击: )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我市针对初审转报事项“国有林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进行办事程序优化工作,对部分申请材料予以承诺制办理,进一步减少了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国有林场因修筑属于《森林法》规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时,如存在工程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无规划、规划过期,或建设项目未列入规划的情况,可采取签订承诺书的方式代替原相关规划材料,在许可后在承诺期内补充完善规划手续。

国有林场修筑的属于《森林法》规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涉及《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的,也可进行申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经国家批准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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