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
审批案卷评查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临审服发〔2021〕26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制度》《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规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行政审批案卷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案卷,是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供的文字、图表和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统一的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实施。评查规则和评查标准参照省级案卷评查规则、评查标准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每年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案卷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每件行政审批案卷的评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案卷评查情况应填写评查表,并由评查人签字。
第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审查评价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主体合法,行政审批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二)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四)行政审批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六)行政审批文书符合法定规范和形式要求,记录清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案卷评查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和要求;
(二)组建案卷评查小组,案卷评查小组由政策法规科、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业务骨干组成;
(三)确定参评的行政审批案卷,政策法规科对照权责清单,根据审批科室提供的行政审批案卷目录,随机抽取参评案卷,或者由审批科室按照案卷评查范围直接选送参评案卷;
(四)参评的行政审批案卷应当经两名以上案卷评查人员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汇总后,经案卷评查小组复审形成最终案卷评查结果。案卷评查结果以百分制计分方式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五)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向局党组报告案卷评查情况,并向相应审批科室书面反馈案卷评查意见,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六)各审批科室应当根据反馈的案卷评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案卷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自建系统电子案卷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鲁司﹝2020﹞81号)归档管理,评查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参照执行。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规则
一、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评查规则。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工作,遵照本评查规则执行。
三、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评查标准进行计分,评查规则和评查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计分范围。
四、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文书规范标准审查。
基础标准审查是对行政审批案卷反映的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履行程序等内容的审查;文书规范标准审查是对行政审批案卷反映的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案卷管理等内容的审查。
五、执行国家部委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案卷标准的,其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应当同时符合本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并依据本评查规则和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六、行政审批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基础分值为100分,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违反行政审批案卷基础标准要求的,案卷得分为零;违反行政审批案卷文书规范标准要求的,扣除相应分数。
七、案卷得分计算公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得分。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案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八、本评查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参照执行。
本评查规则未尽事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件: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标准
附件: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标准
分类 |
基础标准 |
主体合法 |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
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项目合法 |
1、属于依法设定或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
2、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
3、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属于市级中介服务清单范围之内。 |
适用 依据 准确 |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通知书,所适用的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
程序 合法 |
1、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
2、由两名以上审批人员进行材料核查,审批人员应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持有执法证件; |
3、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举行听证; |
5、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
6、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
8、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
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
环节 |
文书规范标准 |
申请和受理阶段 22分 |
申请受理审批文书 (8分) |
(1)申请人基本情况;(1分) |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依据;(3分) |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3分) |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6分) |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2分) |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2分) |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2分) |
受理(8分) |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2分) |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通知;(4分) |
(3)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2分) |
审查阶段 28分 |
踏勘 笔录 (4分) |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1分) |
(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1分) |
(4)被核查对象的意见及签名。(1分) |
陈述 申辩 笔录 (5分) |
(1)起止时间、地点;(1分) |
(2)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1分) |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1分) |
(4)陈述、申辩的内容;(1分) |
(5)陈述、申辩人的意见及签名。(1分) |
特别 程序 告知书 (3分) |
(1)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1分) |
(2)规定时限内完成;(1分) |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1分) |
听证 通知书(4分) |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1分) |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并载明行政审批听证主持人证件信息;(1分) |
(3)注明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1分) |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1分) |
听证 笔录 (6分) |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1分) |
(3)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2分) |
(4)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并按压手印。(2分) |
延期审批文书(3分) |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1分) |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1分) |
(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1分) |
延期通知书(3分) |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1分) |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1分) |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1分) |
决定阶段 26分 |
决定 文书 (26分) |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等信息;(2分) |
(2)申请的许可事项;(2分) |
(3)审查情况;(4分) |
(4)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依据;(6分) |
(5)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的内容;(6分) |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4分) |
(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2分) |
送达阶段 14分 |
送达 回证 (14分) |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2分) |
(2)受送达人、送达人;(4分) |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2分) |
(4)收件人签名;(2分) |
(5)行政机关印章;(2分) |
(6)行政许可收费有合法票据,证照类许可有内容摘要或备份。(2分) |
(备注: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件的登记如符合上述要求,视为送达文书.) |
案卷 归档 10分 |
1、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2分) |
2、卷首目录和卷末备考表填写规范;(1分) |
3、卷内文字应当打印或使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1分) |
4、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1分) |
5、案卷线装,卷内无金属物;(1分) |
6、复印件存档的,需标注“与原本核对无异”并由审核人签字;(1分) |
7、文书如有留白,应标注“以下空白”或使用黑色碳素笔做划线;(1分) |
8、案卷无涂改,确有笔误处需要更正的,应在修改处按手印;(1分) |
9、卷内材料有序(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排列)。(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