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预先核准改为申请人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近似做审查,减少了名称申报环节人工干预,给广大企业带来极大便利,但随之而来的企业名称争议日趋增多。为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共有十七条规定,主要分为法律依据、企业名称争议解释、受理机关、受理条件及提交材料、受理决定及程序等五个部分。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名称争议解释
企业名称争议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之间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的行为。
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受理机关
企业名称争议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或者为涉嫌侵权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受理机关起诉或者申请。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四)受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2.有明确的争议主体;3.有具体的请求、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4.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名称争议。
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2.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住所等基本信息;3.申请的事项、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盖章。若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五)受理决定及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的符合以下条件:1.被申请人在申报名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名称承诺书,自愿作出无条件变更名称承诺的;2.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应优先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决定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名称争议,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答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名称争议不宜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可转为一般程序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申请书的内容、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书面审查,有必要的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裁决。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本机关已登记注册或者预先登记、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的争议。即“企业登记机关是谁,名称争议即由谁负责”。二是探索高效解决名称纠纷新途径,引入名称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对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类型和处理流程进行统一规范,针对被争议企业申报名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名称承诺书,自愿作出无条件变更名称承诺的情形,以及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形等,可直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