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制定的法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司法厅在接到立法任务后,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推进条例起草和修改工作,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省营商环境关键环节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组织部门会签、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进一步找准立法需求。在条例修改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对条例制度的可行性、创新性以及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论证。围绕企业发展“瓶颈”,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市场准入限制、被拖欠账款、“僵尸企业”出清难等问题。聚焦打通“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和流程再造的“中梗阻”,重点解决放管不衔接、线上线下不联动等问题。围绕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突出短板,重点解决执法“一刀切”、强制措施超时超限等问题。
二、及时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新的政策措施吸收到法规中,增强立法前瞻性和实效性。在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形势下,制定《条例》的目标定位是: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在条例起草阶段,注重对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相关上位法、政策进行细化和集成。同时,按照省委“重点工作攻坚年”工作部署,与《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做好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三、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制度支撑。对标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借鉴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善“一业一证”审批、“一网通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分类监管等相关规定。
《条例》的出台,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制度供给,其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联办”“一业一证”。为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明确建立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并确定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责任部门。为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将推行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升为法规,建立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施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为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2.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完善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政务事项服务标准,线上线下一个办理平台,实现同城通办、异地可办。确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明确适用范围、基本程序。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明确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制度,通过健全系统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并联并审。
3.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创新包容审慎、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禁执法“一刀切”,审慎严格把握要求市场主体限产、停产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4.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立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统筹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等措施,支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工作协调、资金投入保障等机制,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建立政企沟通和“接诉即办”企业诉求办理机制,明确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