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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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式,大幅简化小微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环评编制过程和缩短编制时间,压减环评审批时限,降低小微企业环评成本,助力小微企业高速、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项目环评可打捆审批的情形
环评打捆审批,即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
(一)小微企业项目
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或溶剂油墨或溶剂型胶黏剂使用量在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 10 吨。
(二)基础设施项目
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2.位于临沂市范围内且项目类型相同。
三、实施方式
(一)责任主体和编制主体
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同一园区、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委托方式开展打捆环评,明确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由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编制单位开展打捆环评报告编制工作。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环评编制单位开展打捆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2.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委托方式开展打捆环评,明确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由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编制单位开展打捆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二)环评报告表编制
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提出统一污染防治措施。报告表编制可简化规划环评中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三)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与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一致。基础设施项目位于多个县区的,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批。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评报告表,如果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中止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县区环评审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细化服务举措,对有开展打捆环评意向的小微企业,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打捆环评条件。对明确开展打捆环评的小微企业,安排专职审批人员一对一帮办,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积极宣传,做好引导。各县区环评审批部门要广泛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媒介,积极向企业宣传打捆环评政策,并做好政策解读。在企业通过窗口、电话等途径进行项目咨询时,要主动告知企业关于打捆环评的相关政策内容。环评打捆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开展环评打捆审批。
(三)典型引领,整体推进。各县区环评审批部门要积极总结打捆环评审批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局。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打捆环评文件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守好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