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审服发〔2020〕40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药品零售行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加盟连锁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盟后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七统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及质量管理工作。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参照连锁门店编号规则编制。
三、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审管互动衔接,同时指导企业承担起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职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