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1852976/xzspj/2021-000001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1-27
 文  号  临审服发〔2021〕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审服发〔2021〕1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临审服发〔2021〕1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1-01-27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临沂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

临审服发〔202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和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及科室内部审核工作。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受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委托,遵循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并配备2名(含)以上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条件由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自行要求。

第五条评估机构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已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如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需立即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内注销,未完成注销前,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项目初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及其他相关导则的要求,初步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技术评估重点。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可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提出不可行意见。

第七条专家意见咨询。专家咨询可采用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函审方式(原则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得进行函审)。专家评审会由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召开,选聘专家应符合项目特点,在省级环评专家库中按规则挑选。专家应结合专业特长对咨询内容给出明确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打分,填写专家意见表。评审会应综合专家及其他参会部门(科室)意见形成修改意见,专家意见表及修改意见原件交环评审批部门整理存档。

第八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环境概况、环境保护措施与污染排放、主要环境影响、评估结论及审批建议等,客观反映技术评估结果,并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环境可行性。

第十条评估机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规范和标准等针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并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章报告表采取组织专家踏勘现场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的审查评估方式。一般项目报告表采取由技术评估机构在现场踏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出具评估意见。涉及“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函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未完成前,审批部门可开展前期工作但不得出具批复。

评估机构应按照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委托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工作时限,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评估机构需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技术评估会议,原则上环评编制单位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机构应当将详细的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报告书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评估报告,报告表项目应在接受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意见,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及环评修改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报告环评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无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事项一律应列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内。

第十三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环评批复(以上文件一式两份)纸质版及电子版、文件签批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受环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泄漏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相关材料内容,不得擅自提前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承诺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把关不严、评估报告质量差,或是评估工作弄虚作假、评估结论失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继续在我市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本规程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文字解读:《临沂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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