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1852976/xzspj/2021-0000181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2-01
 文  号  临审服发〔2021〕5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2-01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分中心,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我们联合制定了《临沂市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

 

为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形成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便捷登记服务,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打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市场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明确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和办理期限。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增强市场主体可预期性。

(二)风险可控。完善注销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符合证照“联合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联合注销”程序。

三、工作目标

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完善简易注销制度,方便企业退出市场

1.大力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代替股东(出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自然人身份认证、签名功能,实现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注销登记后公示系统自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加强宣传引导和帮代办服务,不断提高简易注销在所有注销业务中的比例。

2.拓展简易注销部门预检功能。在“一窗通”系统临沂站点企业注销登记模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公告填报模块增加“部门预检”服务。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或是在简易注销20天公告期内可随时发起线上注销状态检查,查询账户是否欠缴税费,社保、医保、公积金是否已完成销户等,并可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反馈的预检结果提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针对性地办理相关事项注销业务,消除可能存在的异议隐患,从而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压缩企业注销实际办理周期。

3.拓展智能注销服务功能。在“一窗通”系统临沂站点企业注销登记模块增加“智能注销”服务。企业通过“智能注销”模块自动获取企业信息、简易注销公告及异议情况等相关信息,除人员信息等必须的录入项目外,企业填写的信息以“点选方式”填报,减少手工填写,降低出错机率,同时系统根据填报信息智能生成PDF电子档案,企业相关人员确认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审批,即刻完成注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将营业执照公示作废,实现“自主申请、智能审批、即时注销”无人工干预的“智能注销”模式。

4.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各县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各县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优化普通注销流程,节约企业注销成本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完善企业注销综合办理区,提升涉企注销业务线下集中办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要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申请材料等,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并发布注销公告,无需登报公告。在完成清算活动后,企业可登录“一窗通”系统,办理税务、营业执照、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等涉企注销业务,相关业务“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进度实时可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

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推行税务注销预检服务,提升注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以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申请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登记机关,无需企业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加快注销办理速度。

在完成企业注销登记后,“一窗通”系统将企业注销信息自动推送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自动完成相关事项注销,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探索特殊注销情形,解决企业退出难题

1.对于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对于营业执照、公章遗失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4.对于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四)推行“联合注销”制度,提升企业退出效率

根据《临沂市全面实施企业证照“三联办”改革工作方案》,推行53项涉企高频事项证照“联合注销”服务。通过打造“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的工作模式,实现涉企证照“联合注销”套餐式集成服务,大幅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办理注销时间和经济成本。根据企业需求和区域特色,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动态调整事项清单。

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依托“综合受理”窗口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实现“联合注销”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联动办理。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原则,将相关涉企许可注销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系统自动及时推送,后台人员分类审批,办理结果实时反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加强业务培训,熟练系统操作,优化办事流程,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强化业务协同。各级涉企注销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推送工作,确保企业注销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推动各项涉企注销业务有机融合,深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提高涉企注销网办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三)抓好督促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级涉企注销部门单位对企业的咨询、求助要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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