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作如下解读: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清捞)、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2017年3月,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鲁建城管字〔2017〕4号),对该项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但随着2020年7月该项标准被省住建厅废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缺少明确业务标准,不利于行政许可规范办理和后续监管等工作。为规范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维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秩序,特制发《通知》。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
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建许字〔2021〕12号)》
制定前期进行了深入调研,多次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有关政策问题,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通知》,随后征求了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县区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了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受理条件是参加临沂市环境卫生项目招标并中标,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经营协议、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等4项材料,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经营协议、处理技术、工艺相关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10项材料。
二是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的,提交《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月内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对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不得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书作为环境卫生项目招标条件。要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