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1852976/xzspj/2024-00000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7-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商事注册处置要点(第一批)

文字解读:商事注册处置要点(第一批)

2024-07-09   作者: 点击数:  


一、企业撤销类

问题1(适用情形):哪些情形下登记机关应该进行撤销登记?

答案:2022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三)提交虚假承诺;

(四)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经营主体注册地址虚假登记问题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临审服发〔2024〕6号)规定:有关经营主体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处置方式包括:

1.住所描述地址不存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后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2.住所描述地址存在但有证据证明不能注册为经营场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后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如使用政府机关地址、公园等办理登记。

3.提交伪造不动产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等虚假产权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后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4.住所地址真实存在,且有证据证明涉嫌虚假者从未在相关地址经营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后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处置,一般采取撤销经营许可、标记虚假情形等方式,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主体登记……

因此,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具体情形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冒用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虚假、虚假承诺等情形,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流程予以撤销登记。

问题2(流程):撤销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案: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冒用身份信息、住所虚假等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46号)规定:

(一)受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群众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分办等不同渠道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或投诉举报后,对于事实清楚、已掌握足够信息的,行政审批部门可直接受理并答复;对于需调查核实、通过简易程序无法处置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于接到投诉举报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方式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需查阅相关登记档案资料的,可委托行政审批部门协助开展。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具备整改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冒名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示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公示情况应在调查结论中予以说明。

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中止调查以及调查期限内不能作出调查终结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推送行政审批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三)结果处置。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除情节严重外,一般采取撤销经营许可、标记虚假情形并公示等方式处置,避免撤销市场主体资格产生不良影响和连带问题。对拟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应事前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商市场监管部门后作出决定。相关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涉及的市场主体及投诉举报人,并将撤销登记决定书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市场监管部门。

即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进行结果处置。

问题3(职责分工):撤销登记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答案: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冒用身份信息、住所虚假等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46号)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住所虚假等有关问题线索的受理及调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调查结果并及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处置;负责调查期间的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加强被撤销登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市场经营行为监管,防止产生无照经营等问题。

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源头防范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投诉举报或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需要,对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核实,及时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结果,对有关问题依法进行处置。

因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产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应诉或答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庭审。结果处置环节法律责任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调查核实环节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问题4罚则):对弄虚作假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案:2022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022年3月1日施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冒用身份信息、住所虚假等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46号)的规定: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将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列入黑名单管理,相关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备案)登记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所涉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问题5(撤销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经法院判决无效后,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案: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关于撤销变更登记的规定,公司撤销变更登记需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问题6(撤销登记后申请注销):被撤销的公司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吗?

答案:2022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所以,被撤销的市场主体不能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问题7(不予撤销的情形):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答案:2022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8(不予受理的情形):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受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答案: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问题9(终止调查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终止撤销登记调查?

答案: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二、企业名称类

1.问题:申请注册免冠名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也就是说,申请注册免冠名称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企业法人已经取得登记,需要通过名称变更方式申请注册免冠名称;二是需要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三是3个以上跨省子公司需要成立1年以上;四是免冠名称不得于市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2.问题: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一是本企业为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含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这也说明,新设企业因刚进入市场经营,尚未形成市场影响力,一般不可以直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而是需要经营一定时期、形成一定规模且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能通过变更名称的方式去掉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有投资关系除外)。

3.问题:申请冠集团企业名称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企业法人组建集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本企业已登记注册;二是本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4.问题:名称自主申报的名称保留期是多长时间?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5.问题: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则有哪些要求?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6.问题:那些情形不得出现在企业名称中?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对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7.问题: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答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在名称中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其行业或者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

8.问题: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权?

答案:企业名称使用中,可能出现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一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对企业名称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问题:如何将自己的企业名称转让给他人使用?

答案:《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企业授权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名称的授权方与使用方应当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0.问题:如果企业存在恶意囤积企业名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等情形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答案:《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商事注册处置要点(第一批).doc
上一条:文字解读:《临沂市开办道路货运企业 “一件事”实施方案》
下一条:文字解读:《临沂市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闭窗口
分享

主办: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北京路8号 邮编:276000

业务咨询电话:0539-2032100 邮箱:lysxzspfwj@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电话:0539-8770722 监督投诉邮箱:xzspfwjjdkhk@ly.shandong.cn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70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43 号